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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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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第7号〕


西安商报社,赵红涛,王三周,刘伟荣:

经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和经营人员,致使西安商报社记者赵红涛,经营人员王三周、刘伟荣借媒体监督进行敲诈勒索。

以上事实有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裁定书等为证。

2019年11月4日至12月1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及赵红涛、王三周、刘伟荣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年 第6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经研究,本机关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赵红涛、王三周、刘伟荣在规定时间内均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和经营人员,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暂停核发你单位新闻记者证。

赵红涛、王三周、刘伟荣三人借媒体监督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赵红涛的新闻记者证在案发后已经被中止。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吊销赵红涛的新闻记者证,将赵红涛、王三周、刘伟荣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如你单位及赵红涛、王三周、刘伟荣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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